概要:商品房市场中的不明码标价不道德早已沦为当前商品房价格高居不出的最重要原因之一。不明码标价不道德的主要展现出为明码标价的方式不合理、使用欺诈的或引人误导的价格广告、歧视性的价格欺诈等。针对这些问题,一方面应该明确规定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方式,另一方面对因欺诈而导致的消费者机会损失也应该不予赔偿金。
1、商品房销售中的明码标价问题 对商品和服务实施明码标价,是经营者必需遵守的法定义务。回应问题,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有所规定。如欧洲议会施行了《明码标价法》,并且还规定了明码标价的明确准则,其中规定:商人获取给消费者的产品必需标明卖价和单价,使消费者需要更佳地来理解信息,更加有助价格较为。
英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和《价格标明法令》也对零售商与消费者之间在商品、服务、膳宿供应或者便捷设施等方面的明码标价不作了具体而精细的规定;我国《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明码标价的问题也有规定,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10月31日公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施明码标价的规定》更加明确规定了明码标价的概念。根据该规定,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并购、销售商品和获取服务时公开发表标明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不道德。
按照这一拒绝,实施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不应还包括实施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不仅要标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还要标明与价格有关的其它情况,如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或者获取服务的项目等。
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标、错标、漏标或不按规定方式标价,无法称之为作为明码标价,必需分担适当的法律责任。 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施明码标价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并购、销售商品或者获取服务的价格不道德,皆不应明码标价。商品房作为关系到消费者根本性利益的消费品,其明码标价的问题更加不应引发推崇。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早已对商品房市场的明码标价问题制订了专门的法律,如《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不道德规则》等。《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细则》甚至明确规定了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概念,即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是指房地产经营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交易、有偿转让、出租房屋和获取服务,依法公开发表标明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不道德,该规定还对交易、出租房屋、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等的明码标价明确提出了明确的拒绝。
不可否认的是,以上这些规定对规范我国商品房市场价格不道德、维护消费者利益起着了相当大的起到。但是由于法律的过于完备和执法人员的不做到,现实中经营者不明码标价的不道德依然普遍存在,这也助长了商品房价格的居高不下,不明码标价的现象早已沦为当前商品房市场的一个相当严重问题。 2、商品房销售中不明码标价不道德的展现出 目前我国商品房市场中不明码标价不道德的主要展现出有: 1.明码标价的方式不合理 有些经营者不向消费者指明商品房的价格或公告欺诈的价格,在销售场所,商品房价格往往由销售人员内部掌控,消费者无法获知每套商品房的明确价格,更加不得而知较为早已卖出的商品房与待售商品房的价格;有些商品房经营者对外发布有少量的价格优惠的商品房,以更有消费者与其交易,而实质上这些优惠的房屋并不不存在,或者在缔约时可选了十分严苛的条件;也有些经营者对商品房本身明码标价,但对售房涉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售后环节的设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蓄意掩饰不不予明码标价,使消费者在消费信息不仅有的情况下,不得不拒绝接受不必要的可选项目和附加费用。
2.使用欺诈的或引进误导的价格广告 商品房销售中违背明码标价规定的欺诈广告不道德主要有:商品房经营者在展开广告宣传时,蓄意用于欺诈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价单位等标识,诱导他人与其交易。少见的欺诈性或误导性的用语有“起价”、“均价”、“实价”、“嗣后定价”等。经营者惯用的手段是,在商品房的预售或所谓“内部股份”环节时,利用这些模糊性的用语以较低的价格诱导消费者与其签下并预交部分价款,而最后确实确认房价时其价格却相比之下低于消费者的预期,而此时消费者要中止预售合约则需代价大量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
3.歧视性的价格欺诈不道德 有的经营者打算了多份的价格表,按照有所不同的必须获取给有所不同的消费者,这样从表面看虽然是向消费者指明了价格,但却给与有所不同的消费者以有所不同的待遇,这是一种歧视性的价格欺诈不道德,某种程度违背了明码标价的规定。 3、商品房销售中不明码标价不道德的法律对策 首先,应该明确规定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方式。
在这一方面,某些繁盛地区的的法律经验有一点引荐。如《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改良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的通报》规定:“切实落实住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销售企业必需在销售场所的显眼方位标明每套商品房的区位、面积、价格及涉及资料,让购房人明明白白消费。”《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也规定了“一房一价”的价格标明方式,即“交易或有偿转让的房屋按室号一一明码标价,标明还包括地址或楼盘室号、暂测的或测算的房屋建筑面积及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单价、计价单位、总价以及否议价、有效地时段等。
经营者应该解释其它事宜的,外加栏中。”但是目前大多数地方的商品房管理法规规章尚不这类明确规定。以上两个法规也各有严重不足,如《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改良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的通报》中关于明码标价的内容还过于明确,而《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则没规定应该在销售场所的显眼方位审批。
笔者指出,在各地的商品房管理法规规章中应该具体以下几点:(1)强制性地规定商品房销售企业必需以套为单位发布与所销售的商品房价格有关的最重要信息,(2)与所销售的商品房价格有关的最重要信息,不仅还包括商品房本身的价格信息,如商品房的地址或楼盘室号、暂测的或测算的房屋建筑面积及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单价、计价单位、总价以及否议价、有效地时段等,还不应还包括与商品房销售涉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售后环节的设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方面的信息,(3)同一楼盘同期所销售所有商品房的价格必需同时发布,同一楼盘同期早已销售的商品房的实价与待售商品房的定价也不应同时对所有的销售者发布,(4)应该规定商品房销售企业必需在销售场所的显眼方位标明以上信息,(5)对违背这一规定的不道德应该规定明确的惩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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